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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正文
 
该文已浏览 1138 次        更新日期:2010/9/21 14:22:47

一、开户

    出口单位初次申领出口收汇核销单(以下简称“核销单”)前应当凭以下材料到外汇局办理登记:

   1、单位介绍信、申请书;

   2、外经贸部门批准经营进出口业务批件正本及复印件;

   3、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4、企业法人代码证书及复印件;

   5、海关注册登记证明书复印件;

   6、出口合同复印件。

     外汇局对上述材料审核无误后为出口单位办理登记手续。

二、领单

  出口单位在开展出口业务前、凭单位介绍信、出口核销员证(现为开户单位印鉴卡)来外汇局领取核销单

    。出口单位向外汇局申领核销单时,应当当场在每张核销单的“出口单位”栏内填写单位名称或者加盖
    
    单位名称章。核销单正式使用前加盖单位公章。

  核销单自领单之日起两个月以内报关有效。出口单位应当在失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将未用的核销单退回外

    汇局注销。

  出口单位填写的核销单应与出口货物报关单上记载的有关内容一致。

三、报关

  出口单位持在有效期内、加盖出口单位公章的核销单和相关单据办理报关手续。

四、送交存根

  出口单位办理报关后,应当自报关之日起60天内,凭核销单及海关出具的贴有防伪标签、加盖海关“验

    讫章“的出口报关单、外贸发票到外汇局办理送交存根手续。

五、核销

  出口单位应当在收到外汇之日起30天内凭核销单、银行出具的“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到外汇局办理出

    口收汇核销。

六、核销单遗失及补办

  出口单位遗失核销单后,应当在15天之内向外汇局书面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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