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文已浏览 1919 次 更新日期:2011/4/23 9:33:31
企业如何申请出口收汇网上核销及管理网上数据
出口收汇网上核销是指出口单位通过互联网,从外汇管理部门网站提取出口收汇核销单和出口收汇等相关信息,并将核销单相关信息与出口收汇信息匹配后,向外汇管理部门进行报告,外汇管理部门在审核其真实性后通过互联网将审核结果反馈给出口单位的一种网上核销方式。具体流程如下:
根据《出口收汇网上核销管理办法》的规定,网上核销方式分为网上核销自动审核和网上核销人工审核两种。
网上核销自动审核,除外汇局规定的应由人工审核的核销业务和报告数据外,企业不需到外汇局现场办理。 织梦内容管理系统
网上核销人工审核是指企业对其所有核销业务,在通过网上核销系统进行核销单相关信息和出口收汇信息匹配报告后,仍需持规定的核销资料到外汇局现场办理。
一、 申请网上核销登记
企业按《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规定办理出口收汇核销备案登记后,可向外汇局申请办理网上核销业务。
《国家外汇管理局 商务部关于废止《出口收汇考核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7】35号)取消出口收汇考核制度,本年度新成立的出口单位或者企业符合以下条件,就可以申请网上核销自动审核资格:
1、近两年没有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行为;
2、外汇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审核通过后,外汇局就在网上核销系统中设定企业的网上核销自动审核资格。
二、 网上核销业务的终止
企业可根据自身业务情况,向外汇局申请终止网上核销业务。
如果企业违反网上核销管理规定或出现其他特殊情况,外汇局可终止其办理网上核销业务或撤销其网上核销资格。企业更不应篡改从外汇管理部门网站提取的电子数据和攻击外汇管理部门网站,否则会立即被外汇局撤消网上核销资格,甚至有可能被追究法律责任。
被撤消网上核销资格的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出口核销报告手续。
三、 网上核销的数据管理
实行网上核销的企业应按规定申领出口收汇核销单、办理货物进出口报关、出口收汇、国际收支申报及“中国电子口岸”网上交单等手续。
企业可在外汇管理部门的网站上提取办理网上核销所需的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收汇等相关信息。在未实现将境内收汇、加工贸易合同信息电子数据批量放置外汇局网站的情况下,企业可在网上核销系统录入境内收汇电子数据、加工贸易合同信息,以及可自行录入需用于进料抵扣或冲减出口核销额的进口货物报关单电子数据。企业自行补录入电子数据后,应按规定到外汇局现场办理核销手续。
企业通过互联网向外汇局报告的核销电子数据与相关书面凭证的法律效力一致。因此,企业应保证网上核销业务数据的真实性,不得篡改从外汇局网站提取的任何电子数据。
出口企业换汇成本计算及其含义分析
换汇成本是指实现出口换汇1美元平均所负担的人民币总成本,即用多少人民币换回一美元。
换汇成本计算公式为:
出口商品换汇成本=出厂所需总成本(人民币)/出口销售净收入(美元)。
其中,出口所需的总成本以人民币计算,这些成本包括:进货(或生产)成本,国内费用(收购商品的成本运费,保险费,银行费用,综合费用等)及税金,总成本中要除去出口退税金额。
出口销售净收入以美元计算,是指外销商品的美元收入减去国外银行费用,给客户的佣金折扣等费用后的美元净收入。
例如:某商品国内进价为人民币9,100元,加工费是950元,保险费是60O元,税金250元,出口退税是400元。出口销售外汇收入为1750美元,给客户的佣金是350美元。那么,该商品出口的换汇成本是多少呢?
换汇成本计算如下:
出口所需总成本=9,10O十950+6O0+250-400=10,500元(人民币)
出口销售净收入=1750-350=1400美元
换汇成本=10,5O0元人民币/14O0美元=7.50人民币元/美元
换汇成本能反映出口商品的盈亏情况,是考察出口企业是否有经济效益的指标。如果换汇成本比人民币对美元的汇率低,说明商品出口有毛利,企业赚钱。如果换汇成本比汇率高,企业就亏钱了。
上面例子计算出的换汇成本为7.50人民币元/美元,也就是企业用7.50人民币换了一美元,如果现行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为7.70人民币元/美元,则换汇成本比汇率低,企业有赚可钱。反之,如果换汇成本为7.90人民币元/美元,企业就亏钱了。换汇成本越高,亏损越大。因此,要避免亏损,企业必须准确测算换汇成本。
换汇成本还是税务机关衡量企业出口业务合理性的重要指标。现在换汇成本要求低于8,这主要是考虑售价不能低于成本价的问题。由于人民币对美元的汇率接近8,如果换汇成本高于8,剔除汇率比后,则表明销售价格低于成本价,这是不合理的。出口退税时,如果换汇成本过高或者过低,都是不能退税的,企业需要向税局解释换汇成本异常的原因
外汇局对出口逾期未核销的监管
货物出口后,出口单位超过预计收汇日期30天未办理核销手续的,就被视为出口收汇逾期未核销。
外汇局对企业出口逾期未核销的监管比较严格,企业要认真了解外汇局的监管措施,从而根据实际情况,更有效地办理核销。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出口收汇核销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汇发[2003]107号)的规定,外汇局对出口收汇逾期未核销情况按月进行清理、定期催核,签发“催核通知书”,并向出口单位提供“逾期未核销清单”。
出口单位接到外汇局“催核通知书”后,应当对照“逾期未核销清单”进行认真清理,核对、确认数据,及时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
企业出口项下收汇应能提供相关的商业单据,并及时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出口单位收汇6个月后未办理核销手续或未核销收汇总量达到500万美元且无正当理由的,须向外汇局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对于福费廷等业务的涉外收入电子数据,在确认已手工录入收汇数据核销的情况下,可予以删除。
出口单位存在如下情况,而外汇局催核了规定次数后,企业仍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或办理核销的,外汇局将打印“逾期未核销移交清单”,移交外汇检查部门查处:
1、外汇局核销部门催核无结果或经催核但出口单位无正当理由说明原因;
2、出口单位收汇6个月后未办理核销手续且无正当理由说明原因;
3、出口单位未核销收汇总量达到等值500万美元且无正当理由说明原因。
企业被移交检查部门时,应提供以下相关材料:
1、核销单复印件;
2、出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
3、催核通知书;
4、逾期未核销清单;
5、逾期未核销移交清单;
6、其他材料。
外汇局对已收汇未核销的情况进行重点监管,定期通知出口单位进行清理。外汇局自2006年4月开始,在全国实施了外汇违法(负面)信息披露制度,把外汇系统处理的外汇违法案件信息,以公开披露和供社会查询两种方式予以披露。而逾期未核销就是外汇局处理的其中一个重点对象。具体可参看本栏目文章《外汇管理局企业违法信息披露制度及其影响分析》。企业应尽量做到准时核销,财务人员应积极去学习,进一步增强合法经营的意识。进一步熟悉法律法规,才可有效规避风险。
先支后收转口贸易如何办理付汇
转口贸易是指商品生产国与商品消费国因某种原因不能直接进行商品买卖,而须通过第三国进行商品的买卖活动。第三国不仅是中介人的身份,而且也是货主,也要通过此类交易获取利润,这种形式就是转口贸易。第三国参与此类活动,必须经过商品的价值转移活动---买和卖,但不一定要经过商品的实物转移,可以不经过本国而对商品进行生产国与消费国的直接运输,这种贸易对中转国来说就是转口贸易。
具体可参看以下转口贸易关系图:
(98)汇国函字第199号《关于下发〈进口付汇核销贸易真实性审核规定〉的通知》对转口贸易付汇要求甚严,外汇局要求进口单位应事前向其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备案手续。
为促进对外贸易发展,国家外汇管理局在2003年发布《关于取消部分进口付汇备案类别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34号,简化部分进口单位进口付汇手续。
文件取消(98)汇国函字第199号《关于下发〈进口付汇核销贸易真实性审核规定〉的通知》中规定的对“先支后收转口贸易”的备案登记。进口单位在办理“先支后收转口贸易”项下的购付汇,可持规定的付款凭证和商业单据直接到银行办理购付汇手续,不需向外汇管理局申领《进口付汇备案表》。
进口单位在办理“先支后收转口贸易”项下购付汇业务时,应凭以下材料直接到银行办理:
1、进出口合同
2、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代申报单)
3、买方开立的信用证或经国内银行核对密押的外方银行开具的付款保函以及各结算方式项下的有关商业单证
企业出口收汇中的差额如何办理核销手续
在日常出口业务中,企业经常出现货物出口后,应收汇金额与实际出口收汇金额存在差额的情况,那么,企业应到外汇局办理有关差额核销报审手续。
首先,出口单位在办理出口收汇核销前,应通过系统网完成出口交单。
其次,国家外汇管理局在2005年调整了出口收汇差额核销的范围,从原来的500美元和2000美元一律调整到5000美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出口收汇核销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73号)规定:
一、出口单位出口后,单笔核销单对应的收汇多于报关金额不超过等值5000美元(含5000美元),或单笔核销单对应的收汇少于报关金额不超过等值5000美元(含5000美元)的,应带备以下资料到外汇局直接办理核销手续:
(一)以“一般贸易”、“进料非对口”、“有权军事装备”、“无权军事装备”、“对台贸易”方式出口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核销专用联。
(二)以“易货贸易”方式出口的,提供易货合同、核销单、报关单,属全额易货的,还应当提供易进货物的进口报关单;部分易货的,还应当提供核销专用联以及易进货物的进口报关单。
(三)以“来料加工”、“来料深加工”方式出口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核销专用联。同一合同项下的出口首次进行收汇核销报告时,还应当提供经商务主管部门核准的加工合同,合同发生变更或终止执行时,还应当提供有关的证明材料。
(四)以“补偿贸易”方式出口且合同规定以实物形式补偿的,提供补偿贸易合同、核销单、报关单以及相应的进口报关单,报关单金额大于进口报关单金额时还应提供核销专用联。
(五)以“进料对口”、“进料深加工”、“三资进料加工”方式出口的,全额收汇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核销专用联;进料抵扣的,需到外汇局进行进料抵扣登记,提供核销单、报关单,差额部分的核销专用联以及相应的进口报关单。
同一合同项下的出口首次进行抵扣核销报告时,还应当提供经商务主管部门核准的加工合同;合同发生变更或终止执行时,还应当提供有关的证明材料。以“进料深加工”方式出口且转入方以“进料深加工”方式进口的,提供经商务部门核准的加工合同、核销单、报关单、核销专用联;以人民币计价结算的,提供人民币入账凭证和进口报关单。
(六)以“货样广告品A”方式出口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收汇核销的提供核销专用联,对单笔不收汇金额超过等值500美元的,提供双方签订的合同或协议。
(七)以“对外承包出口”方式出口的,提供商务主管部门对外承包的核准件、承包工程合同或协议、核销单、报关单及核销专用联。
(八)以“退运货物”方式出口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进口报关单,对于已经办理付汇手续的退运货物还应当提供核销专用联。
(九)以“进料料件复出”、“进料边角料复出”方式出口的,收汇核销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核销专用联;不收汇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注明“进料对口”或“进料深加工”等方式的进口报关单。
(十)以“进料料件退换”方式出口的,有收汇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及核销专用联;不收汇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及进料加工类的进口报关单。
(十一)以“对台小额”方式出口的,以现汇结算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及核销专用联;以外币现钞结算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外币现钞结汇水单和购货发票;以人民币结算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人民币入账证明。
(十二)以“保税工厂”、 “出料加工”方式出口的,收汇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及核销专用联;加工后货物运回且不收汇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及相应的进口报关单。
(十三)以“租赁贸易”和“租赁不满一年”方式出口的,提供租赁合同、核销单、报关单,如外商为承租方的,还应当提供核销专用联,若收回的租金不足核销的,还应当提供进口报关单;如我方为承租方的,还应当提供进口报关单电子底账打印件(加盖银行业务公章)。
(十四)以“寄售代销”方式出口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及核销专用联,不能全额收汇的,还应当提供寄售代销确认书。
另外, 因专营商品、更改合同条款或经批准的总、分(子)公司关系等发生收汇单位与核销单位不一致时,收汇单位可以向外汇局申请,经批准后办理“境外收汇过户”手续以便出口单位办理核销,报告时应当提供境外收汇过户申请书、相关协议、出口合同、核销单、报关单、核销专用联及其他相关资料。
除以上不同贸易方式要带备的资料外,还应当提供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差额原因说明函,以及下列有关证明材料:
(一)因国外商品市场行情变动产生差额的,提供有关商会出具的证明或有关交易所行情报价资料。
(二)因出口商品质量原因产生差额的,提供进口商的有关函件和进口国商检机构的证明;由于客观原因无法提供进口国商检机构证明的,提供进口商的检验报告、相关证明材料和出口单位书面保证函。
(三)因动物及鲜活产品变质、腐烂、非正常死亡或损耗产生差额的,提供进口商的有关函件和进口国商检机构的证明;由于客观原因确实无法提供商检证明的,提供进口商有关函件、相关证明材料和出口单位书面保证函。
(四)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产生差额的,提供报刊等新闻媒体的报道材料或我国驻进口国使领馆商务处出具的证明。
(五)因进口商破产、关闭、解散产生差额的,提供报刊等新闻媒体的报道材料或我国驻进口国使领馆商务处出具的证明。
(六)因进口国货币汇率变动产生差额的,提供报刊等新闻媒体刊登或外汇局公布的汇率资料。
(七)因溢短装产生差额的,提供提单或其他正式货运单证等商业单证。
(八)因其他原因产生差额的,提供外汇局认可的有效凭证。
二、单笔核销单对应的收汇多于报关金额超过等值5000美元(含5000美元),或单笔核销单对应的收汇少于报关金额超过等值5000美元(含5000美元)出口,除带备以上资料到外管局办理核销后,还应当办理差额核销报告手续。
三、实行批次核销的,可按核销单每笔平均计算出口与收汇或进口差额。
要注意的是,由于外汇折算率变动产生收汇差额的,企业无须提供证明收汇差额真实性的有关凭证即可办理差额核销。
企业如何办理代理出口业务的核销
经批准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在进行代理出口业务时,该如何办理核销手续?
外贸企业在办理出口收汇前,应通过系统网完成出口交单工作。即期收汇项下,企业应当在货物报关出口后180天内收汇并办理核销,远期收汇项下应在远期备案的收汇期限内收汇。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出口收汇核销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汇发[2003]107号)的规定,企业办理代理出口业务核销手续时,应递交以下资料:
1、出口合同复印件;
从事出口代理业务时,代理人必须与委托人签订书面代理合同,并由代理人根据代理合同与境外企业签订出口合同。
2、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
3、出口收汇核销单;
4、出口货物报关单;
5、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代理人必须对以上单证的真实性负责。同时,企业应注意以下事项:
1、代理出口项下, 委托方不能收汇,应当由代理方收汇,并办理核销单申领、出口报关和出口收汇核销手续。也就是领单、出口报关、收汇、核销都应该为同一个单位。
2、如果代理方和委托方都有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需要将外币原币划转给委托方时,银行应将所收外汇全部进入代理方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并向代理方出具核销专用联,代理方再将外汇划转给委托方。
3、如果代理方没有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银行就要将所收的外汇结汇,并向代理方出具核销专用联,代理方再将人民币划给委托方。
4、对国家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一律由代理人负责按照规定办理许可证,不得由委托人或者其他第三方代办。
5、出口退税方面,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1995]92号)规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一律由委托方退(免)税。也就是代理方不用办理退税。但代理方将货物报关出口后,应持相关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并将《代理出口货物证明》转交委托方办理退免税。具体流程可参看本网站关务辅导栏目文章《企业采用代理方式进口及出口货物的规定》。
“以货易货”贸易如何办理核销
“以货易货”贸易(易货贸易)是指买卖双方不通过货币媒介而直接用出口货物交换进口货物的交易。易货贸易的双方协定价格,在短时期内完成货物和劳务的直接交换,没有第三者的介入。出口企业在进行易货交易时,应该按照成交总价报关,并按照规定办理核销。
易货贸易核销的流程如下:
企业在办理出口收汇核销之前,应通过系统网完成出口交单。如果是即期收汇的,企业应该在出口报关日起180天之内收汇,并到外汇局办理核销手续。如果是远期收汇的,企业应按照合同规定的日期收汇。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出口收汇核销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汇发[2003]107号)的规定,企业在易货贸易方式下出口货物,应带备以下资料办理核销手续:
1、出口收汇核销报告表;
2、盖有海关“验讫章”的核销单;
3、盖有海关“验讫章”的报关单;
4、盖有海关“验讫章”的进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
5、核销专用联;
企业要注意的问题:
² 如果是全额易货的,应按照报关单成交总价和相应的进口报关单成交总价抵扣核销,因为易出的商品是以易进的等值的商品为补偿的,所以要提供进口货物报关单抵扣核销。
² 如果是部分易货的,企业应按报关单成交总价收汇核销,差额部分以易进的进口报关单抵扣核销,也就是出口货物的成交总价应该等于易进货物项下进口货物成交总价和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金额之和。
如果系统网无核销单,或者报关单电子底账数据或纸质单证与电子底账数据有差异的,企业应该持核销单或者报关单到发放核销单和签发报关单的相关外汇局或海关查询,接到查询的机构会在5日内解决问题。如果是纸质单证出具有误,外汇局或海关会更正纸质单证,如果是电子数据有误,外汇局或者海关会更正或补充电子数据。
易货贸易出口销售在核算上与自营出口基本相同,生产企业以易货贸易方式出口的货物,可以按照自营或者代理出口货物的办法办理免抵退税。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出口收汇核销管理中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国函字第[1995]209号)规定,关于出具核销单退税联事宜,外汇管理局应按易货后的净出口金额核销后,方可办理核销单退税联的盖章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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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入时间:2011/4/23 9:33:31 【打印此页】 【返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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